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龙泰建筑设备租赁部、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恢58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龙泰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陈家咀村蒋家咀特1号。 经营者:***,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27号。 法定代表人:**一,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龙泰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特56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龙泰建筑设备租赁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龙泰建筑设备租赁部租赁费用及赔偿款共计820,000元、支付利息59,677.78元及后期利息(自2022年10月22日起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标准计算至全部款***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597元,后期迟延利息自2022年10月22日起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执行费11,20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财产档案信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特561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