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508号
申请人:姑苏区申通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
经营者:**,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27号。
法定代表人:**一。
申请人姑苏区申通钢管租赁站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3260000元。申请人姑苏区申通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姑苏区申通钢管租赁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姑苏区申通钢管租赁站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