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

姑苏区申通钢管租赁站、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508号 申请人:姑苏区申通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 经营者:**,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27号。 法定代表人:**一。 申请人姑苏区申通钢管租赁站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3260000元。申请人姑苏区申通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姑苏区申通钢管租赁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姑苏区申通钢管租赁站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