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11783号
申请人:祖亚丰,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敏花,江阴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银桂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226497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汽车改装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25038862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祖亚丰诉被申请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汽车改装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祖亚丰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祖亚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