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1财保104号
申请人: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97号B栋10楼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8509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爽,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饶市第五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石狮乡石狮村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1834766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饶市第五人民医院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25.16251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饶市第五人民医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5.1625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