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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息有限公司、******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1852-2号
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666号江西医药电子商务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梅,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珠山区朝阳路728号长虹金域中央三期4栋404。
法定代表人:江丰。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市珠山区。
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1元,减半收取计4425.5元,保全费3045元,合计7470.5元,由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正星
江西省***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1852-2号
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666号江西医药电子商务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梅,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珠山区朝阳路728号长虹金域中央三期4栋404。
法定代表人:江丰。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市珠山区。
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1元,减半收取计4425.5元,保全费3045元,合计7470.5元,由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