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2845号
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666号江西医药电子商务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城门街道金桥村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8P6QG9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江西省东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由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邓紫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