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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息有限公司与九江***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2845号 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666号江西医药电子商务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城门街道金桥村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8P6QG9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江西省东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由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邓紫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