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兴新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和商初字第0037号
原告无锡市华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路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维世德(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兴新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兴新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能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能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17元(已减半收取),由华能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