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锡福凯莱数控焊割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0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特81号
申请人无锡市华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古镇工业集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钱路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福凯莱数控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金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华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福凯莱数控焊割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能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调字第22号调解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调字第22号调解书应予执行。
审判长张浩
代理审判员酆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婉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