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和民初字第0051号
原告***,男,1956年9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受***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中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翔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中翔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受中翔公司、***共同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
被告***,男,1961年10月6日生,汉族。
被告无锡市华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钱路根,华能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华能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维世德(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受华能公司特别授权委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翔公司、***、***、***、华能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判长储哲君
人民陪审员韩尧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