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钱路根,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福凯莱数控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无锡市华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福凯莱数控焊割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调字第2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华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无锡市惠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02执34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调字第22号调解书]指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尤跃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