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宇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宇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宇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2执保47号
申请人:***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6885867317。
地址:陆良县朝阳西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缪勤祥。
被申请人:云南沁维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AWK839。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杨家社区南亚风情第壹城南亚星河苑C4幢2单元17层1706室。
法定代表人:孙维兴。
被申请人:孙维兴,男,汉族,1989年7月09日生,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人***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其债权向本院申请需对被申请人云南沁维经贸有限公司、孙维兴的银行存款及物权进行查询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保全查询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云南沁维经贸有限公司、孙维兴的银行存款及物权进行查询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