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宇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民终3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甫,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5274880XE;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朝阳西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发良,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宇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6885867317;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朝阳西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缪勤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杰公司)、被上诉人云南宇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21)云032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对认定案涉《景观工程人工分包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实际施工的工程范围、所完成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价款等相关事实没有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诉讼程序问题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审判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21)云032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敖显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