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民终3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甫,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5274880XE;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朝阳西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发良,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宇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6885867317;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朝阳西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缪勤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杰公司)、被上诉人云南宇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21)云032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对认定案涉《景观工程人工分包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实际施工的工程范围、所完成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价款等相关事实没有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诉讼程序问题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审判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21)云032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敖显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