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余姚市思嘉达标准件有限公司与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民初9127号
原告:**市思嘉达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建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徐思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曙波,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谭家岭西路1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思嘉达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原告**市思嘉达标准件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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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 记员  陈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