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1民初9128号
原告:余姚市大成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曙波,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余姚市大成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余姚市大成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大成标准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0元,由原告余姚市大成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