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开发区德普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淄博蓝迪木业有限公司。
淄博开发区德普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蓝迪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85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蓝迪木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开发区德普科技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