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开发区德普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鲁0391执恢85号
淄博开发区德普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广誉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淄博蓝迪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开发区德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广誉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淄博蓝迪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款项履行完毕。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15)新执字第217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后期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广誉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淄博蓝迪木业有限公司)已将所有款项支付于申请执行人淄博开发区德普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淄博开发区德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现申请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淄博开发区德普科技有限公司依据生效判决的法律文书(2015)新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执行事项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