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6087号
原告:姜徳林,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开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第三人:林位河,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姜徳林诉被告***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林位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姜徳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徳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徳林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