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想空间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理想空间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美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723号
申请人:江苏理想空间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88316164F,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安具区路108-57、58号。
法定代表人:过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农,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国美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4400708K,住所地无锡市杨岸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理想空间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国美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理想空间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国美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国美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