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006号之一
原告:江苏理想空间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安具区路108-57、58。
法定代表人:过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闵行永乐民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023号52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理想空间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闵行永乐民融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