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503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1号1栋2单元15楼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NYP74A。
法定代理人:代常根,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784730975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1503民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0)川1503执4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0年5月29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紫云街木材市场的土地使用权。
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也不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