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鄂州永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执20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淮口镇节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梁鹏。
被执行人:鄂州永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鄂州市杨叶镇平石村。
法定代表人:李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永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子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