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81民初2868号
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镇陈家屯雅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83714877W。
法定代表人:刁爱玲,经理。
被告: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节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6675802503。
法定代表人:梁鹏,经理。
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5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1000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4800元退还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