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422号
原告: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节能大道(金堂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6675802503。
法定代表人:梁鹏。
被告: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08031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6元,由原告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