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1864号
原告: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节能大道(金堂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6675802503。
法定代表人:梁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4518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麦克威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麦克威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四川麦克威通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麦克威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