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12536号
原告: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梁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花雨区。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胜涛
人民陪审员王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魏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