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4199号 原告: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淮口镇节能大道(**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典***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3.6元,由原告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巍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董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