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优艾维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成都优艾维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5民初14987号





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方继勤,总经理。
原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蓓芳,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优***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斌,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优***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璇






书 记 员


孙鹏程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