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311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睿,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喜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河西二街189号3楼303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睿,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立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街4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睿,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钟艇,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成都喜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立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