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05民初10574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北5号1座自编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6257522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汇龙一路8号二栋3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W8YN6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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