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05民初10574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北5号1座自编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6257522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汇龙一路8号二栋3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W8YN6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美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