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鸿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1498号
原告:沅江市鸿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源路西侧(建银小区综合楼一)2栋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T2L7T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330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RAL3L1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东苑三区2号楼-1至4层21-101内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3CPG6Y。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南沛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330号(湘建雅苑5栋2**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9PGB2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沅江市鸿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沛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沅江市鸿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鸿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沅江市鸿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沅江市鸿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