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财保31号
申请人:江西安维誉电力测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东外流江桥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7705002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沛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330号(湘建雅苑5栋2**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9PGB2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东苑三区2号楼-1至4层21-101内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3CPG6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330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RAL3L1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6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人江西安维誉电力测试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萍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8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48000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2年3月31日,萍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安维誉电力测试服务有限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沛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江西安维誉电力测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