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星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29执1749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星望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59759552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电信宿舍7栋603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7PQ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江**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大道同天家居生活广场4号楼C1008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Q67NJ1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星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2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