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宝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与清远市宝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13690号
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育秀一路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24090176500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宝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银泉南路瑞清花园**楼首层商铺**自编**,统一社信用代码91441802MA4W97L3X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金田路交界西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部分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G34777850G。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菲,公司律师,工作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诉被告清远市宝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撤回对被告清远市宝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世豪
审判员*莉
人民陪审员*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