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4747号
原告:四川琴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7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生于1975年4月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佑明,蓬安县河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琴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琴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四川琴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