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琴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琴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4747号 原告:四川琴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7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生于1975年4月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佑明,蓬安县河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琴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琴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四川琴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