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东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524民初2633号 原告:**,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东软科技公司)、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城设计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东软科技公司、被告铭城设计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47621.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1000元及合理支出450元;2、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计算;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4824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误工费32000元、护理费960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342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2400元、鉴定时检查费用110元、外购药品及药费、检查费691元,共计151931.1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5月1日开始在被告江苏东软科技公司承包的位于合阳县XX镇XX村的渭南合阳光伏发电柔性支架EPC总承保项目工地上从事劳务工作,工资每天300元。2020年8月22日,原告给光伏板上螺丝时从钢架上摔下后滚至坡地受伤,后被送往合阳县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1椎体骨折、胸骨体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双肺挫伤。住院花去医疗费47621.57元。被告铭城设计院系被告江苏东软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原告人身受到损害,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赔,却屡遭拒绝,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江苏东软科技公司辩称,我公司承包合阳光伏发电项目柔性支架EPC总项目属实,但原告与我公司之间没有劳务关系,且原告的入院记录上载明其职业为农民,因在家干活受伤,原告的受伤与我公司没有关联性,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铭城设计院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侵权法律关系,对我公司的起诉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江苏东软科技公司承包位于合阳县XX镇XX村的渭南合阳光伏发电柔性支架EPC项目,该项目由被告铭城设计院设计。该项目于2020年5月1日开始施工,2020年8月22日竣工。施工期间,被告江苏东软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在原告家住宿、用餐,并由原告为其公司联系雇佣当地农民工提供劳务,同时雇佣原告为其公司提供劳务。2020年8月22日,原告在该项目工地给光伏板上螺丝时从钢架上摔下后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合阳县医院住院治疗2天(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4日)、在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7天(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31日),原告的病情经诊断为:腰1椎体骨折、胸骨体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双肺挫伤。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陕渭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20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评定人**此次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评定人此次损伤后续治疗费用需壹万(¥:10000.00)元人民币左右。3、被评定人此次损伤其误工期为160日,护理期为80日,营养期为80日。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发票48248.1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30元/天×2天+80元/天×7天);3、营养费2400元(30元/天×80天);4、后续治疗**鉴定意见10000元;5、护理费8000元(100元/天×80天);6、误工费32000元(被告江苏东软科技公司认可原告日工资为200元,误工天数依据鉴定意见为160天,200元/天×160天);7、残疾赔偿金26632元(13316元/年×20年×10%);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9、交通费酌定800元;10、其他费用691元(被告江苏东软科技公司予以认可);11、鉴定费2400元;共计134901.17元。被告江苏东软科技公司已向原告**支付30000元。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江苏东软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务工人员应有一定的劳动安全意识,其在劳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江苏东软科技公司的赔偿责任,故被告江苏东软科技公司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鉴定时检查费用110元,该费用已包含在医疗费中,系重复主张的费用,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铭城设计院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医疗费4824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营养费24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8000元、误工费32000元、残疾赔偿金266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800元、其他费用691元,共计132391.17元,由被告江苏东软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92673.82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理(被告江苏东软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30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4070元,由原告**负担1221元,由被告江苏东软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