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原审被告: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东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4民初2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东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没有雇佣过公司职工以外的任何人,现**在合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起诉上诉人公司明显不符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上诉人的主体是公司,如果**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也只能按照工伤赔偿程序主张,在被认定工伤后再进行伤残评定,后再通过劳动仲裁委裁决,不服的才可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公司所在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如果**真有证据证明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也应该是由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2020)陕0524民初263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1.本案属侵权纠纷,事故发生在陕西省合阳县XX镇XX村,合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2.其现在身体状况很差,坐车不能超过半小时,如按上诉人的要求强行改变管辖法院,让被上诉人去江苏应诉,显然违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3.上诉人不尊重案件客观事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基础,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陕西省合阳县,故合阳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状所列的事实理由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少 锋
审 判 员 李 光 华
审 判 员 张 战 武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妮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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