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5民初463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杰奥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综合农场洪山翠园D11座D1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嘉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湘江北路一段369号嘉德物流中心1栋84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698583278C。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男。
担保人:**,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杰奥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嘉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xxx号房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应予查封、冻结或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担保人**、**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xxx号房(产权证号:50800xxxx)的产权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