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杰奥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杰奥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70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杰奥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综合农场洪山翠园D11座D11栋。
法定代表人鲍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罗元芝,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杰奥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7月18日,***到杰奥公司处就职,订立书面《员工试用期合同书》,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2013年10月24日,杰奥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中载明,合同期限为2013年8月18日至2016年7月17日,***实行8小时工时制,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工资为2000元/月,试用期工资为1500/月。后2014年9月28日,***从杰奥公司处离职,因加班费纠纷向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杰奥公司向***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54天的加班工资共计11402元。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7日作出开劳仲案字(2015)第32号裁决书,该裁决书中认定***在工作期间双休日实际加班天数为45天,裁决杰奥公司应向***支付双休日加班费共计8091.66元,其上载明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审法院另认定:根据考勤记录,***就职期间双休日上班共计54日,共计42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该42周中双休日出勤共计为41日,法定节假日出勤1日,为2013年10月6日。原长沙市雨花区杰奥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名称变更为杰奥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就职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问题。根据考勤记录,***双休日出勤共计5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考勤记录,***在就职期间共计42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该42周中双休日出勤共计为41日,法定节假日出勤1日,该42日内无周六周日连续加班情形。对于杰奥公司所提出的***上班天数中13天为换休,因杰奥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该13天的具体换休情况,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就职期间双休日实际加班时间为41日,法定节假日实际加班时间为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工作期间双休日加班4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1日,其中试用期双休日加班3日,故***试用期加班工资为414元(1500元÷21.75日×3日×2倍),试用期满后工作期间加班工资为6989元(2000元÷21.75日×38日×2倍),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276元(2000÷21.75×1日×3倍)综上,杰奥公司应支付***就职期间加班工资共计7679元。二、关于***工作期间累计逃避的旷工罚款问题,该项请求为杰奥公司在诉讼期间增加的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且该项请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本案所涉的***工作期间累计逃避的旷工罚款问题,杰奥公司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一)》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杰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加班工资共计7679元。二、驳回杰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杰奥公司承担。
上诉人杰奥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10月6日为法定节假日出勤一天,实际上10月1日、2日、3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10月6日为公休日,应记为双倍工资。二、根据考勤记录,***在试用期间共计3周工作时间超过44个小时,共计3日,故加班工资为414元。三、根据考勤记录,***在试用期后工作期间共计36周工作时间超过44个小时,该36周中双休日出勤共计为36日,加班工资应为6620元。四、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每月2000元工资中已包含了其每周周末工资,试用期间1500元每月中已经包含试用期周末加班工资,实际上杰奥公司已经支付了***39周周末加班工资中的一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杰奥公司支付***加班费3517元。
***针对杰奥公司的上诉答辩称:杰奥公司主张的双休日加班时间与事实不相符,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2000元工资中并不包括加班工资。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杰奥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仲裁裁决。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杰奥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休息日加班天数为55天(其中试用期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为1天,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41天。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杰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杰奥公司针对***的上诉答辩称:***加班时间统计有误,***公休日加班工资已包含在每月工资中,不应再计算加班费。
本院二审查明:在本案二审庭审中,根据杰奥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表显示,双方一致确认***周末加班情况如下:2013年7月的20、27日,2天加班;2013年8月是3、10、31日,3天加班;2013年9月是7、14、21、22、28日,5天加班;2013年10月是6、7、19、26日,4天加班;2013年11月是3、9、16、23、30日,5天加班;2013年12月是8、14、21、22日,4天加班;2014年1月是4、12、18、25日,4天加班;2014年2月是9、15、22日,3天加班;2014年3月是1、8、23、30日,4天加班;2014年4月是7、13、20、27日,4天加班;2014年5月是3、11、18、25、31日,5天加班;2014年6月是8、22、29日,3天加班;2014年7月是6、20、27日,3天加班;2014年8月是2、10、16、23、30日,5天加班;2014年9月是20、27日,2天加班。其中2013年9月14日、2013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22日、2014年2月9日、2014年3月8日5天仅显示一次打卡记录。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杰奥公司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应如何认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案中,根据杰奥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在杰奥公司上班期间休息日打卡考勤共计56天其中包含试用期为4天,其中5天显示仅一次打卡记录。2013年10月6日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属于调休,应认定为休息日。2013年9月14日、2013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22日、2014年2月9日、2014年3月8日5天中显示***仅打卡一次,不能完整地反映其全天加班的情况,***对此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仅打卡一次的原因,故本院对此5天加班的事实不予认定。综上,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休息日共加班51天(含试用期4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与杰奥公司2013年10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该《劳动合同书》约定***实行8小时工时制,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工资为2000元/月,试用期工资为1500/月。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每周应工作六天,约定的工资报酬已包含了每周六天的工资报酬,杰奥公司无须另行支付***每周第六天加班费。因杰奥公司上诉请求支付***加班费3517元,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故***请求杰奥公司支付加班费8091.66元,本院对3517元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22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湖南杰奥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22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南杰奥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加班工资共计3517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5元,由湖南杰奥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熊晓震
代理审判员  李维潇
代理审判员  吴世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