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2民初705号
原告:重庆致水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谭末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尧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致水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尧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致水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致水喷泉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致水喷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6.00元,减半收取2513.00元,由原告重庆致水喷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母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