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11民初1282号之三
变更保全申请人:周剑,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互助村****。(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6********)
被申请人:四川尧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胤国路**
法定代表人:**国。
被申请人:**国,男,1974年3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四,住四川省剑阁县div>
变更保全申请人周剑与被申请人四川尧泰建设有限公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川1011民初1282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96000.0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利;二、查封座落于成都市温江区××镇××道××号××栋××单元××层××号建筑面积137.88平方米的住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温江区不动产权第0××8号)。变更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申请的担保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周剑提供的座落于成都市温江区××镇××道××号××栋××单元××层××号建筑面积137.88平方米的住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温江区不动产权第0017928、0017929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伯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 琼
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