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11民初1282号之二
原告:**,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四川尧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胤国路**。
法定代表人:**国。
被告:**国,男,1974年3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住,住四川省剑阁县/div>
原告**与被告四川尧泰建设有限公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郑伯秋
人民陪审员 赖 强
人民陪审员 李 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曹 琼
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