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11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四川尧泰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胤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30QEJ6L。
法定代表人:张健国。
被执行人,张健国,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尧泰建设有限公司、张健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川101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