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464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李,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浪,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致祥路34号1栋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友均,公司员工。

第三人:曹东华,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各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5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翼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胥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