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464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李,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浪,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致祥路34号1栋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友均,公司员工。
第三人:曹东华,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各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5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翼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胥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