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2573号
原告:***,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华,职务:经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致祥路34号1栋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佼,职务:经理。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邓元发,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2020年5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6元,由***承担。因***在诉讼费缴纳期间撤诉,故该费用予以免缴。
审判员 黄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