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九建设有限公司

涂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124民初1016号
原告:涂**,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四川中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R49A。
法定代理人:周光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涂**与被告***、四川中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涂**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涂**负担。
审判员雷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