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442号
原告:成***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长青路88号金美国际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街12号7层7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成***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成***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442号
原告:成***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长青路88号金美国际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街12号7层7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成***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成***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