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5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长青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上白水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邝忠强。
被执行人: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东云路怡然街新苑小区5号。
法定代表人:刘威虎。
本院在执行郴州长青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郴州长青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025执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管 宏
审判员 罗明勇
审判员 唐兴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俊佐
书记员刘哲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