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4财保629号之一
申请人:张挺,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四川力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CBY11。
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川0504财保629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本案相关保全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力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泸州城北支行51×××02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力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君盛物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申请人张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