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861号
申请人:四川力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一段**“酒城铭都”商业楼**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CBY11。
法定代表人:黄杰。
被申请人:四川中恒远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酒城铭都商业楼负**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7N1J62B。
法定代表人:罗溢。
申请人四川力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恒远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3239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人黄杰名下所有的位于江阳区玉石南路2号8号楼8层1单元801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恒远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323900的财产或银行存款323900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黄杰名下所有的位于江阳区玉石南路2号8号楼8层1单元801号房屋。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罗 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官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