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3民初384号
原告:***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2XURTU8R。
法定代表人:郑浩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定贵,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中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中湖村。
法定代表人:阙泳兴,职务:该村村主任。
原告***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中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欲与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中湖村民委员会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6元,减半收取计5153元,由***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晓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金兰